考生理论知识考试或操作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其单项成绩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考生再次申请鉴定的,免除该合格科目的考核。
第十二章 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鉴定所向鉴定指导机构申报办证时,需提交《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南京市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审批表》、《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和《考生成绩汇总表》,理论免试的考生还须提交学校出具的成绩单。
第五十六条 鉴定指导机构对以上资料核准后,对考生成绩上报数据进行确认,报鉴定指导机构负责人、劳动保障局负责人审批,并分别在《南京市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审批表》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证书打印和验印。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印章应有专人负责管理。鉴定机构申报资料齐全有效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核发,转鉴定所送交考生。
第五十七条 市鉴定中心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系统的建立与管理,并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证书发放系统、证书查询系统的使用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指导。
第五十八条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由市鉴定中心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编码规则》统一下发。
第五十九条 出国劳务人员换证,由原发证机关出具证明到省鉴定中心换发中英文对照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使用原证书编号。
第六十条 遗失证书需补办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后,可补办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现有证书编号,原发证机关可在证书上注明原证书发证日期。
第六十一条 空白证书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向省厅订购,区(县)职业资格证书的订购与管理应符合《区(县)职业资格证书订购与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章 考务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鉴定所的评估及年检资料,由负责评估和年检的市劳动保障部门永久保存。
第六十三条 证书核发与管理资料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南京市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审批表,由负责发证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发证时序、批次装订,永久保存。
空白证书订购申请表、证书购领台帐(进库)、证书发放台帐(出库)由负责证书管理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永久保存。
第六十四条 考评人员档案包括:资格申请表、聘约、培训及资格考核记录、履职和年度考核记录、续聘申请、考评人员培训班申请表,由市鉴定中心收集保存,保存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