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3年以上或者累计受聘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高级技师鉴定。
第三十二条 鼓励劳动者努力钻研技术,更新知识,提高职业技能。在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或者联合其他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可直接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有技术专长并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越级进行鉴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对部分职业、等级申报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职工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鉴定计划与统计
第三十四条 区(县)分中心、鉴定所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院校毕(结)业生数量及企业劳动力管理需求等情况,编制年度鉴定计划,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年度计划表》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市鉴定中心。年度鉴定计划内容包括:鉴定人数预测、鉴定职业(工种)及等级、计划完成时间、本年度工作重点和鉴定事项说明等。
鉴定所开展未列入本年度鉴定计划的鉴定,须提前一个月到相关鉴定指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区(县)分中心应做好本区(县)鉴定发证统计工作,统计报表分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月度报表于次月2日前报市鉴定中心;季度报表每季度上报一次,于次季第一个月5日前报市鉴定中心;上半年统计报表为本年度1月至6月底数据,于当年7月5日前报市鉴定中心;下半年统计报表为本年度7月至12月底数据,于次年元月5日前报市鉴定中心。全年统计报表为上年12月至本年度11月底数据,于当年12月5日前报市鉴定中心。
第七章 考务系统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为计算机运行系统,分为考务系统和证书打印系统两部分,市鉴定中心负责该系统运行管理并对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七条 考务系统主要用于接受考生报名信息登录、考场安排、考试成绩上报,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在许可的鉴定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八条 证书打印系统主要用于接受考生报名数据、上报成绩确认和证书核发审批、证书打印,由证书核发部门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九条 区(县)分中心拓展鉴定工作,在所属鉴定所的鉴定范围不能满足需求时,可按照鉴定要求设置考点,报市鉴定中心核准后实施考务系统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