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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可以承担相应职业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的技能鉴定工作。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相应职业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考核鉴定对象所具备的职业能力进行考核、评审,客观、公正、独立地评分,并对所作出的评分结果承担责任。考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评分结果等不正当要求。考评人员日常工作及考核应遵循《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督导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各级鉴定指导机构实施鉴定活动时,应当指派质量督导员,负责鉴定现场督导工作。质量督导工作应遵循《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申请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人员,应当根据本章规定的条件,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并依法申领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鉴定,申领职业资格证书。
  具备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1个以上职业的技能鉴定,并申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初级技能鉴定:
  (一)取得初级技能正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二)在同一职业岗位工作满6个月的。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中级技能鉴定:
  (一)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中级技能正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的。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高级技能鉴定:
  (一)取得高级技工教育或者相关专业高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1年,并取得高级技能正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的。
  第三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技师鉴定:
  (一)经省劳动保障厅认定的技师学院部分专业的毕业生;
  (二)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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