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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实施行政许可;
  (三)对全市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实施监管。
  第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推进本地区鉴定工作;
  (二)对本区(县)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受市劳动保障局委托,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下关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第三章 鉴定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鉴定机构包括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所。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为市级鉴定指导机构;区(县)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区(县)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分中心”)为区(县)级鉴定指导机构。
  第十一条 市鉴定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受市劳动保障局委托,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
  (三)负责对区(县)分中心、鉴定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四)负责受理鉴定所的设立申请、评估和鉴定所年检登记;
  (五)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负责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鉴定题(卷)库的运行管理,组织拟定国家、省级鉴定题(卷)库以外的试题;
  (七)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八)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区(县)分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县)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本区(县)劳动保障局职责范围内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受理本区(县)劳动保障局职责范围内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考评员委派和质量督导;
  (三)负责办理本区(县)劳动保障局职责范围内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审批手续和证书打印。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实施鉴定,其主要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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