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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劳社职鉴〔2009〕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细则

  二ОО九年九月八日

  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程序,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五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参加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应当招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在职人员,在本规则实施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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