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9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9〕1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9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9号、苏财社〔2009〕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2009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上述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8年省市平均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129元)的,最多再增发30元,但增发后不得超过129元。
2.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到达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1.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我市2009年普遍调整后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我市2009年普遍调整后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增发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2009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调整的范围、对象以及“普调”和“增发”按市本级办法执行。溧水县、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水平10%增发的金额低于全省2008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119元)的,最多再增发30元,但增发后不得超过119元。江宁区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水平10%增发的金额低于当地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129元)的,最多再增发30元,但增发后不得超过1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