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关于发放和核对200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通知
(宁劳社机管〔2009〕3号)
各缴费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109号)精神,近期将开展2008年度《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通知书》(以下简称《缴费记录通知书》)的发放核对工作,同时《1994-1998年度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历年缴费记录》(以下简称《历年缴费记录》)也将一并发放核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2009年9月1日至15日,缴费单位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事保中心)领取《缴费记录通知书》、《历年缴费记录》。
(二)2009年10月25日前,缴费单位将《1994-1998年度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历年缴费记录情况核对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以及有疑义的《缴费记录通知书》、《历年缴费记录》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事保中心。
二、《缴费记录通知书》核对
《缴费记录通知书》记载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职工缴费的情况,缴费单位和职工应认真核对。对《缴费记录通知书》记载的缴费情况无疑义的,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缴费单位将《缴费记录通知书》按年度粘贴在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的养老保险缴费记载页上;对《缴费记录通知书》记载有疑义的,缴费单位将《缴费记录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事保中心进行进一步核对确认。
三、《历年缴费记录》核对
(一)《历年缴费记录》是已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1994-1998年度手工结算期间的职工缴费记录。缴费单位和职工应认真核对《历年缴费记录》中的数据与相应年度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花名册(表九)》(以下简称《表九》)记载的数据是否一致。对《历年缴费记录》无疑义的,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缴费单位妥善保存备查;对《历年缴费记录》有疑义的,由单位将有疑义的《历年缴费记录》及《表九》一并报事保中心进行进一步核对确认。
(二)缴费单位完成《历年缴费记录》的核对后,根据核对情况填写《汇总表》。《汇总表》须经缴费单位负责人、养老保险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