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财〔2009〕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责任处室:
近年来,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审计和检查。从审计检查情况来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基本能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了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健康运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经办机构、责任处室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基金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
各经办机构和责任处室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做到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各负其责,经办人员各司其职。相关人员发现涉及危害基金安全、欺诈冒领补贴等行为要及时报告,因知情不报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局属各社保经办机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责任处室要针对市本级和区县承办的各项基金和资金,制定具体的职能分工、业务考核、责任追究细则,并于9月30日前报局财务和基金监管处、监察室备案。
各级基金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1.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苏劳社[2007]57号),按照规范经办业务、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结合现行工作流程,完善内部控制细则,对各类业务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关键部门乃至关键岗位,要明确考核和监督检查的标准。
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区县社会保险业务的指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社保中心函[2009]32号)要求,定期对各区县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局财务和基金监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