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从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其个人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至个人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登记失业人员户籍发生迁移,个人档案由原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移交至迁入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30日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档函及提档人身份证,到档案托管单位提取招用人员的个人档案,或委托档案保管机构保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或者到其他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用人单位就业的,个人档案可委托区县以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第五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

  第十九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统一的编号,编号由地区识别码、人员类别识别码和本人身份证号码组成。地区识别码用于区分登记地区,南京为A;人员类别识别码用于区分劳动者来源,分别为:本市城镇C,本市农村N,非本市户籍W。

  第二十条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书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或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自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住登记有效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

  (十一)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十二)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省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户籍迁入本市的,由本人到原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转移手续,到户籍迁入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