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劳社就管〔2009〕1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根据《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劳动者原持有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可继续使用,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两证”年检时逐步换发。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各区县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由各区县就业管理中心统一向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申领报告,并在申领报告中写明当期申领数量、上期申领使用情况,包括上期申领数量、实际使用数量、结余数量等。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操作,进一步加强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开展实名跟踪服务,确保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ОО九年七月十六日
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 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