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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五、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类 型

等  级

增加标准

(元/月)

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

203

伤残二级

192

伤残三级

181

伤残四级

170

护理费

完全护理依赖

114

大部分护理依赖

91

部分护理依赖

68

供养亲属

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

91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

68



  注:1、表中伤残一级至四级为职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
  2、表中护理依赖等级为职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护理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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