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类 型
| 等 级
| 增加标准
(元/月)
|
伤残津贴
| 伤残一级
| 203
|
伤残二级
| 192
|
伤残三级
| 181
|
伤残四级
| 170
|
护理费
| 完全护理依赖
| 114
|
大部分护理依赖
| 91
|
部分护理依赖
| 68
|
供养亲属
抚恤金
| 工亡职工配偶
| 91
|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
| 68
|
注:1、表中伤残一级至四级为职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
2、表中护理依赖等级为职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护理依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