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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洪地税发〔2010〕40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6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货运业税收征管,结合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实际,现就建立《单车(船)电子台帐》、代开货运发票工作流程、代开票纳税人税款定额核定管理、分运业务减除项目审核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单车(船)电子台帐》的建立问题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赣地税发【2009】161号文件要求,自2010年1月开始建立货运业纳税人《单车(船)电子台帐》,自开票纳税人的《单车(船)电子台帐》由纳税人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给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接收后进行分户存档管理,其中税票号码和已征(纳)税款待纳税人申报税款入库后由税收管理员补录。

  代开票纳税人的《单车(船)电子台帐》由税收管理员根据办税服务厅定期传递的《开具货运发票单车(船)明细表》及与此表对应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分户建立代开票纳税人的《单车(船)电子台帐》。

  二、关于代开货运发票工作流程问题

  货运代开票纳税人申请开具货运发票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纳税人每次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应先提出申请,持按规定表格格式填写好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及《开具货运发票单车(船)明细表》(一式两份)交所属税收管理员审核,税收管理员按规定审核后交由所属分局(所)负责人审核。对审核中发现超过预警值的,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如情况属实确需超过限额开票的,经县(区)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允许开具。

  (二)纳税人凭经管理分局(所)审核通过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及《开具货运发票单车(船)明细表》(一式两份)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货运发票事宜。

  (三)办税服务厅开票人员为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完毕后,应在《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中填写代开发票号码和完税凭证号码,并及时按户进行整理归集,办税服务厅应指定专人将整理归集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及《开具货运发票单车(船)明细表》(一份)于次月5日前移交相应管理分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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