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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关于2010年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八)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通知书》复印件
  (十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十二)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十三)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附件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省商务厅)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拨付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商务厅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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