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增典当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并在临街铺面。
三、财务审计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所需财务审计和验资报告必须经由我厅推荐的10家会计师事务所(附件5,省外企业除外)出具,新增典当行必须将注册资金存入本省的工商银行或者农业银行账户,直至领取《营业执照》。我厅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银行进行监控,期间如有擅自动用注册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市县商务部门和洋浦经济发展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从严把关,确保质量,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顺序向省商务厅推荐。(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1、2)。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各市县(含洋浦)务必于2011年3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达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
联系人:梁奇之、曾吉娜
联系电话:政务中心(65203012)、市场体系建设处(65315951、65339155)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新增典当行计划,对拟新增典当行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省商务厅)
(二)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出资协议
(三)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四)省商务厅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商务厅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