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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关于2010年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2010年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10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10]108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等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0年新增典当行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2010年新批准设立典当行工作,按照商务部“统一规划、有序发展、委托审批、强化监管”的原则和从严把关、规范操作、合理布局、公开透明的工作思路,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或中心城市。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行业效益好,市场需求旺盛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市县优先安排。

  二、新增典当行计划和相关标准

  (一)新增典当行计划

  根据商务部《通知》精神,2010年我省新增典当行数量控制在现有典当行总量99家的14%幅度内,即全省新增典当行不超过13家。

  根据各市县(含洋浦)经济规模、现有典当行的分布密度状况和行业效益情况,2010年新增典当行计划安排到三亚市、儋州市、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定安县、屯昌县、昌江县、乐东县、保亭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等11个市县(区),请上述市县(含洋浦)按新增典当行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我厅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以及综合考量2009年度各市县(含洋浦)典当行平均GDP、平均服务人口、平均年税后利润等指标,对新增计划进行统筹安排。

  (二)新增典当行相关标准

  根据我省典当行数量多、规模小、实力不强的现状,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发展需要,为了引导我省新增典当行高起点发展,鼓励典当行业做大做强,树立典当行业的良好形象和方便群众,对2010年新增申报典当企业,除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所具备的一般性基本条件外,对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地区经济发展情况,2010年新增典当行注册资金分三个档次。其中:三亚市1500万元以上;儋州市、万宁市、澄迈县1000万元以上;其他市县(含洋浦)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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