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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劳社〔2009〕2号、宁财社〔2009〕20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现结合实际就贯彻中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南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批复》(苏劳社[2009]21号,苏财社[2009]95号)的规定,在2009年内,我市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0.5%、0.1%、0.1%。

  二、暂时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办理

  经市政府审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企业应当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并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办理

  (一)申请及审核

  经市政府审定的困难企业应按月向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报扶持政策送达通知书》;

  2、《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申请表》;

  3、企业与职工就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及协商薪酬等积极措施达成的书面协议;

  4、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承诺书。企业在2009年年度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不超过上年末职工总数的10%;

  5、申报期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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