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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含地方高校毕业学年的在校生),鼓励开展创业能力培训。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创业意识培训(GYB)、创办企业培训(SYB)、业主能力提升培训(IYB)等不同模块给予相应补贴。在开展创业培训的同时,鼓励劳动者参加与创业项目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相应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一并给予补贴。

  八、关于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申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一)申请及审核

  符合《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通知》(宁劳社失管[2008]9号)规定享受自主创业补贴的失业人员,向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1、《南京市享受创业补贴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经营证明。

  (二)标准和期限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原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计算期限为应领取未领取的月数。

  九、关于延续优惠政策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继续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等文件规定的对象、条件和实施程序,延续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404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延长至2008年底,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家庭,积极援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各区县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一个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争取资金支持建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全市共建立各类创业投资引导资金1亿元。对进驻各类创业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根据带动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情况给予一次性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加大对创业项目征集、开业指导和后续跟踪服务的扶持力度,鼓励开展创业技能培训。一次性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1、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2、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担保书(略)

  3、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抵押合同(略)

  4、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申请表(略)

  二ОО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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