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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困难企业”应按月向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报扶持政策审核送达通知书》;

  2、《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申请表》(附件4);

  3、申报企业与职工就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及协商薪酬等积极措施达成的书面协议;

  4、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承诺书。企业在2009年年度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不超过上年末职工总数的10%。

  原五县企业向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

  2、岗位补贴为我市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即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三)补贴方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汇总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五、关于破产重整企业困难职工生活费补助

  (一)申请及审核

  破产重整企业应向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报扶持政策审核送达通知书》;

  2、《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申请表》;

  3、人民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民事裁定书;

  4、重整计划;

  5、企业工资发放单。

  原五县企业向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汇总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补助标准

  困难职工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确定。

  (三)补助方式

  企业申报后,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按月进行审核,并将《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汇总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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