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应按月向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报扶持政策审核送达通知书》;
2、《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申请表》(附件4);
3、申报企业与职工就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及协商薪酬等积极措施达成的书面协议;
4、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承诺书。企业在2009年年度内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不超过上年末职工总数的10%。
原五县企业向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
2、岗位补贴为我市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即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三)补贴方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汇总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五、关于破产重整企业困难职工生活费补助
(一)申请及审核
破产重整企业应向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报扶持政策审核送达通知书》;
2、《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申请表》;
3、人民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民事裁定书;
4、重整计划;
5、企业工资发放单。
原五县企业向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汇总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补助标准
困难职工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确定。
(三)补助方式
企业申报后,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按月进行审核,并将《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汇总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