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劳社就〔2009〕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现结合实际就贯彻中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暂时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办理
(一)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市政府已审定的,下同),应携带《企业申报扶持政策送达通知书》到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签订《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附件1)和《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担保书》(附件2)或《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抵押合同》(附件3)(以上文本可在市劳动保障网下载),并配合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物权属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应在《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开通社会保险费征缴缓缴程序。
二、关于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从2009年元月起至2010年内,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在2009年内,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0.5%、0.1%、0.1%。
三、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划拨
企业划拨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向市企业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保中心)提交《南京市分期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申请表》,并制定分期划拨计划,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全部划拨到位的时间,不得迟于2010年6月30日;不能按原计划如期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困难企业,应及时向市企保中心提交推迟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申请,推迟时间最长为6个月;特别困难的企业,可向市企保中心提出企业退休人员推迟纳入社区管理的申请,推迟时间最长不超过本年度。上述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正常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业务。
四、关于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
(一)申请及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