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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09〕320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2007]54号)和省经贸委《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9]197号)(下文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机关
  我市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经贸委负责我市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备案;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负责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备案。
  二、备案申请
  对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备案采用网上电子备案方式。经营者通过市经贸委网站(www.gzii.gov.cn)或再生资源电子备案链接直接登录(http://zszy.syggs.mofcom.gov.cn/index.shtml)进入电子备案系统,按照省经贸委《通知》中“电子备案管理及系统使用方法”、“经营者在线申报备案”的有关要求进行操作。经营者在线申报备案成功后,15天内须提交相关资料(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到市经贸委政务窗口(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07-408窗口)核实,核实无误后发给《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按照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规定的备案方式进行。
  三、备案材料
  经营者备案需提供的材料按照省经贸委的《通知》(详见附件一)“备案材料”要求准备。
  四、电子备案管理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经我委授权,可以在再生资源电子备案系统进行网上电子备案,各区、经贸部门在收悉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详见附件二)后,及时登录再生资源电子备案系统,点击“管理部门登录”,修改初始密码和用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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