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节能管理中,对推动节能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市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认可;
2.在节能技术研究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明显节能效益;
3.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4.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5.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6.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7.检举揭发严重浪费能源行为,并经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三、推荐名额分配
(一)先进单位
1.分配原则。按照省经贸委《2008年度广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规定的比例以及直接参与节能管理服务工作、节能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等因素综合平衡。
2.名额分配情况(8个)。
(1)市建委、市交委、市发改委各负责推荐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用能先进单位1名;
(2)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推荐节能管理服务先进单位各1名。
(二)先进个人
1.分配原则。按照省经贸委《2008年度广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规定的比例、市直单位、各区监管重点耗能企业数量及所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考核结果、各区年度节能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2.名额分配情况(20个)。
(1)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增城市、从化市各负责推荐先进个人(必须为企业人员)1名;
(2)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交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广州供电局推荐先进个人各1名;
(3)萝岗区、番禺区推荐先进个人各1名。
四、申报与推荐要求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推荐单位申报后由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填写推荐表,将推荐材料报市经贸委。
(二)市经贸委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提出推荐意见,统一填写推荐表后报省经贸委。
(三)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1.2008年广东省节能先进单位推荐表
2.2008年广东省节能先进个人推荐表
附件1:
2008年度广东省节能先进单位推荐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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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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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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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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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节能先进事迹(被推荐单位在节能工作中的典型做法、经验,取得的重大节能成效等,字数2000字以内。本页不够填写时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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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推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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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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