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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09〕8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开展2009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8〕881号,下称《通知》)精神,现将设立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安排
  今年我市新增典当行申报计划数为5个,同一典当行一年内在同一城市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应掌握在2个以内。现有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不占我市新增典当行的指标。未参加上年度年审或年审结果为B类的,以及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亏损的典当行,原则上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二、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应根据《通知》的申报条件及“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准备材料,于2009年11月3日前,将报经贸部门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报公安部门审核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广州市政务中心市经贸委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通知》规定,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初审工作如期完成,对于提交申请新设典当行的企业凡是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作补正、调整和替换。
  (二)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
  (三)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根据商务部的要求,省指定工商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6家银行为验资银行,新增典当行应把注册资金存入以上指定银行账户, 直至领取营业执照。各指定银行应当依法对账户进行监控。
  (四)免费受理材料,报送材料人员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并在申报材料受理后,与受理窗口签署受理确认书。

  附件:1、省经贸委《关于开展2009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8〕881号)(略)
  2、设立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报公安部门审核材料目录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2
设立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报公安部门
审核材料目录

  设立申请;典当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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