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通知
(苏卫医〔2010〕11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变更工作的时效性、便捷性和准确性,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66号),决定在全国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包括“管理版”和“机构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必须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管理版)”;“机构版”供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校验、变更等业务时选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