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3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厅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不断规范我省医疗美容市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各级各类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制度和医疗安全管理核心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断规范我省医疗美容市场,促进我省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
二、严把资格审核,不断加强我省医疗美容服务要素准入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所辖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的管理,严格医疗美容服务要素的准入,严把机构、人员、设备、开展项目等基本资质的审核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特别关注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单位。各市卫生局于1月28日前,将所辖医疗美容机构和内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名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以及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名单纸质及电子版报我厅医政处。各内设医疗美容科的省属有关医院于1月28日前,将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以及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名单纸质及电子版报我厅医政处。
三、加强督导检查,不断完善我省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的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或综合性的督查指导,查找薄弱环节,完善各项制度措施,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卫生监督所要充分发挥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督导检查,探索建立并完善我省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市要在2月20日前,对所管辖的医疗机构组织开展一次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检查,并于2月底前将专项检查具体情况报我厅医政处。我厅将于2月中下旬,组织专家对我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内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