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在6月底前,将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甲类药品目录,实施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乙类药物报销比例10%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保局)
25、把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5%。(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6、12月底前,完成公立医疗机构2011年度所需药品(包含基本药物)的省级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统一配送企业。落实基本药物招品规、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统一企业配送。(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药监局)
27、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8、推进药品分级管理,新增160家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列入药品分级管理,100%达到分级管理的标准。所有零售药店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29、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同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动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综合改革,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确保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在2010年底前基本兑现到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30、落实全省确定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物价局)
31、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中标配送企业、试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对辖区内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批发企业销售的以及试点医疗机构使用的中标基本药物品种的抽验覆盖率达100%。全面开展基本药物处方和工艺核查,建立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和品种数据库,建立基本药物配送单位档案和日常监管档案。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32、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调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将药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源头可追、过程可控药品监管新模式,对批发企业实施远程监控、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购、销、存实施电子监管达100%。(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33、建立反应迅速、部门联动、处置有力的药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设区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监测信息网络建设,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预警和分析处理的整体能力。(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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