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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游离皮瓣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三)实施游离皮瓣移植术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游离皮瓣移植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和术后效果、用药并发症等记录。在完成每例次游离皮瓣移植术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五)医疗机构每年完成游离皮瓣移植术不少于10例,包括游离肌皮瓣、复合组织瓣、断指(趾、肢)再植等扩展内容。手术成功率达90%以上。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接受游离皮瓣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药物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以及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规定时间上报该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七)建立游离皮瓣移植术医用器材登记制度,在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医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游离皮瓣移植术所需医用器材。

  2、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的手术相关器材。

  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开展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20年以上,床位2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整形外科专业科室要求,显微外科与体表缺损修复重建技术在本省处于领先地位。

  2、每年可完成吻合血管的游离皮瓣移植术20例以上,包括游离肌皮瓣、复合组织瓣或断指(趾、肢)再植等扩展内容。近三年,相关医疗工作无不良记录。具备游离皮瓣移植术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3、每年有相关学术论文、相关专著发表。

  4、每两年举办省级及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2次。

  (二)对培训医师的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游离皮瓣移植术10例以上,包括游离肌皮瓣、复合组织瓣或断指(趾、肢)再植等扩展内容,并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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