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游离皮瓣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3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游离皮瓣移植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游离皮瓣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游离皮瓣移植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游离皮瓣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游离皮瓣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游离皮瓣移植技术修复损伤、再造器官等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游离皮瓣移植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游离皮瓣移植术是指采用显微外科血管吻合技术,使游离的带血管蒂的皮肤及软组织与受区建立血供从而得以成活,并具有一定功能,达到修复损伤、再造器官等目的的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游离皮瓣移植术必须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乙等及其以上级别综合医院、口腔专科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整形外科或口腔颌面外科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开展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2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整形外科专业或口腔颌面外科专业科室要求,显微外科与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技术在本省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每年可完成游离皮瓣移植手术10例以上,包括游离肌皮瓣、游离复合组织瓣、断指(趾、肢)再植等游离皮瓣扩展内容。近三年,相关医疗工作无不良记录。具备皮瓣游离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五)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
(六)有符合要求的无菌手术室。
1、符合无菌手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