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规定及时书写相关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建立健全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该项技术情况进行的技术检查,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随访情况等。
(七)医疗机构每年完成下颌骨各型截骨术不少于5例。
(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下颌骨各型截骨术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3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口腔颌面外科床位50张以上,开展口腔颌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20年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颌面外科重点专科要求。
2、每年完成下颌骨各型截骨术20例以上,或近3年累计达60例以上,在本省处于领先地位。
3、有至少4名具备下颌骨各型截骨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不少于2名。
4、有与开展下颌骨各型截骨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配套设施、设备等条件。
5、举办过省级以上与下颌骨各型截骨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有相关学术论文或相关专著发表。
(二)对培训医师的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下颌骨各型截骨术3例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跨学科会诊、术前设计、术中关键步骤的操作、诊疗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和手术后随访等。
(三)培训基地的其他要求
1、使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例数的培训内容。
3、培训结束后,逐一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相应的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