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下颌骨各型截骨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2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下颌骨各型截骨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下颌骨各型截骨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下颌骨各型截骨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下颌骨各型截骨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下颌骨各型截骨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下颌骨各型截骨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下颌骨各型截骨术是指对因下颌骨生长发育异常或颌面创伤等所引起的颌骨体积、形态,以及上下颌骨之间及其与颅面其他骨骼之间的关系异常和咬合关系异常采用外科手术的方式,截开并移动下颌骨,以恢复颜面形态和口腔功能的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下颌骨各型截骨术必须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口腔专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科(综合性医院)或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专科医院)。
(三)口腔科或口腔颌面外科
1、开设口腔颌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15张。
2、具有在本院执业注册的从事口腔颌面外科的医师团队,掌握颌骨骨切开术、坚强内固定等技术的人员不少于3名。
3、每年完成下颌骨各类切骨手术不少于20例,颌骨坚强内固定手术不少于3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四)手术室
1、手术室布局合理,符合无菌手术条件。
2、具备开展下颌骨各型截骨术所需要的动力系统(微型电动骨锯或气动骨锯)、内固定器械及其他相关手术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