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持续推进国家和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积极促进我市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国土资发〔2010〕34号、〔2010〕151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
二、未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区县(自治县),在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实施前不得出让大户高档商品住宅用地。
三、对于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下载并填写《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一览表》,分别上报国土资源部和市局。
四、严格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对存在超面积出让、捆绑出让、“毛地”出让、住宅容积率小于1、出让主体不合法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出让公告应立即撤销,重新拟定出让方案。已成交未签订合同的,不得签订出让合同。对于违反政策规定出让土地的,市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对已供土地的交地、开竣工和复核验收进行跟踪监测。对于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制度以及未及时监测开发利用情况的区县(自治县),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