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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铁路局关于过渡时期铁路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铁路局关于过渡时期铁路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0〕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重庆铁路卫生监督所: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配套的法规、制度尚不完善,《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铁路旅客、铁路职工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庆市工商局、成都铁路局就当前过渡时期铁路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铁路食品安全的管辖范围
  依据《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铁路食品安全的管辖范围划分以地域管辖为基础,充分考虑铁路行业的特殊性,充分发挥铁路卫生监督机构的作用,避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出现交叉重复和管理真空。
  铁路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下列范围以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1)铁路旅客列车、承运食品的货运列车及食品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2)铁路车站以火车站主体大楼滴水为界,凡在候车室、车站主体大楼、站台等站内区域的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3)成都铁路局管辖的运输站(段)、乘务员公寓、配餐基地等铁路所属站段地域维护设施结构以内的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上述范围简称铁路管辖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铁路管辖范围以外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区域的认定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卫生监督机构的交接名单为准。
  二、铁路食品经营的流通许可
  在《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铁路卫生监督机构暂按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铁路管辖范围以内的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实施许可,核发铁路食品流通审批手续。
  对铁路管辖范围以外的已取得铁路卫生监督机构许可的食品流通经营者,铁路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汇总经营者名单、许可证复印件和违法记录等情况,书面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做好交接工作,完善各项交接手续,自交接完成之日起移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借此机会,对铁路周边沿线等地食品经营者进行一次清理,对属铁路管辖范围内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及时移交铁路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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