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
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当年度年检。
三、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外资企业水平
(十六)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鼓励外资对落后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势企业强强联合;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提高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七)积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引导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对己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十八)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联系制度。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要确定专人负责,开展全程跟踪服务。
(十九)支持和指导各级工商部门进入各类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外资登记服务窗口,就近开展登记服务工作。
(二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全力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免费培训计划,开展企业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系沟通,对联络员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给予有效帮助和指导。
(二十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发改委、经信委、外经委、国资委、外汇局、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情况,交流相关信息,解决相关问题。
(二十二)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市局登记+ 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的登记模式,推动外资登记窗口前移;逐步推行“网上申请”、“网上预审”等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外资登记工作效率。
(二十三)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质量,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综合利用和发布机制,强化公共服务效能,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十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管理。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
(二十五)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和分类年检制度。全面实现“网上年检”;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对重热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建立守法经营奖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