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来渝投资的,持近期有入境记录的相关来往通行证、台胞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经登记机关核对后可直接办理登记,无需提交当地公证文件或签章转递文件。
(八)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且筹建期较长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涉及危险化学品、客货运输等高危行业外,可以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登记制度,核发标注有“经营筹备”字样的营业执照。
(九)简化住所证明手续。凡入驻各类保税区、市级或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暂不能提供住所或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交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加盖印章的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十)允许外商投资者将其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和审批部门批准,境外投资者可以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十一)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积极支持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组建集团,在重庆市内直接核准登记的,其母公司注册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母公司名称可直接变更为“XX(集团)有限公司”或“XX集团有限公司”。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外资登记工作效率
(十三)加大对各被授权局和远程登记工作站局的授权力度。原则上住所在当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被授权局或远程登记工作站负责登记或核准。
(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县局争取国家工商总局直接授权登记,根据需要市局增设远程登记工作站,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就近登记注册。
(十五)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坚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一审一核”制度,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简易登记事项的“审核合一”制度。
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简易登记事项,凡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人员直接行使初审、核准职权,一人办结。
1.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住所变更登记;
2.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
3.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备案)、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