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培训的开展。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要利用生产间歇和设备维护时间,结合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能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指导困难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其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组织实施职工在岗培训,促进职工稳定就业。
3、培训费用和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在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师资配置及培训费用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享受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困难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从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已全部用于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同时保证受培训职工在培训后至少1年内不被裁员。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则不能同时申请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2009〕16号)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4、培训补贴标准和补贴申领。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实行分级审核,省属、中央在甘困难企业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支付培训补贴,其他困难企业由市州、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支付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名在岗职工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的申领程序按“45号文件”执行。
(二)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
1、组织实施部门。失业返乡农民工是指受金融危机影响,在城务工的农民工失去工作后返乡的农民工,返乡的农民工具体由其户籍所在地劳务部门认定,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培训,全省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2、培训的开展。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紧密结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铁路、交通、建设、电力及灾区建设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培训期限不足1年的失业返乡农民工培训,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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