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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0〕93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投资,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行为。
  被投资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本公司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转为出资的,适用本办法。
  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的相关规定。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本办法所称的被投资公司应当是住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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