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章 科技成果入股登记
第十条 股权激励实施方以本单位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向其他公司投资入股,并将出资获得的部分股权(股份)奖励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成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应当办理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投资人或者公司应当依照股权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确认奖励给激励对象的股权(股份)份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申请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科技成果入股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办理有关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变更登记。
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依法登记的具有评估资格和科技成果评估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批复或者备案表;
(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章 科技成果折股登记
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实施方将激励对象个人所有的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折合为一定份额的本公司股权(股份),或者按照该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为公司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公司股权(股份),吸收激励对象成为本公司股东的,应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用于折股的科技成果的折股比例可以由依法登记的具有评估资格和科技成果评估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确定,也可以由股权激励实施方与激励对象自行约定,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