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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前两款中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股权激励实施方,对股权激励实施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为激励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股权激励方式包括:
  (一)股权奖励;
  (二)股权出售;
  (三)股票期权;
  (四)科技成果入股;
  (五)科技成果折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标的股权来源包括以下方式:
  (一)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三)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第五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部门规章规定股权激励实施方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激励对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投资人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办理设立登记的,依照现行登记管辖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机关为登记管辖机关。

第二章 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和股票期权登记

  第七条 股权激励实施方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股份),或者以协议方式将公司股权(股份)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实施股权奖励或者股权出售的,应当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办理有关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公司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内按照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发起人(股东)转让股份的,还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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