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处室须在2个工作日内传阅完毕并归还办公室,重要文件处室自行复印留存,文件不得在处室积压。
5、处室负责人不在岗,不能及时签阅文件的,由处室负责人B岗签阅办理。
6、密级文件由办公室通知相关处室负责人及时到办公室阅办。
(二)拟办
1、办公厅转来征求意见函、领导批示件、各类批办文件,经办处室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各处室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处室须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完毕;涉及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办公室。
2、各处室联合办理的文件,由主办处室责成协办处室在规定限期内及时办理或提出意见,协办处室须积极配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在办理完答复文件后须在收文登记卡上注明办结时间、经办人,及时到办公室备案或销号。
(三)审签
1、领导审阅公文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领导不在工作岗位(出差、休假),由办公室按阅文顺序顺延呈阅,事后及时呈该领导补阅。
2、领导审批公文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处室处理的急件,如遇领导开会等原因不能审批的,可电话请示,之后补签。
3、处室呈报的审批文件按AB岗原则,A岗领导不在,报B岗领导审批。仍有特殊原因不能审批的,由主要领导指定其他分管领导办理。
(四)督查
1、对于主要领导批示件,要按照批示件内容和领导批示精神,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对办理工作进行督促并限时报告结果。
2、凡承办处室逾期未办理征求意见函答复的,由办公室负责催办,每周五整理出未答复的征求意见函发送至各处室核对,并将各处室反馈情况一并报局领导。
(五)发文
1、凡使用我局文号的发文(便函),均需提供完整电子稿(包括附件)给办公室,主动公开文件需另提供4份原件,以便办公室及时发布信息。
2、各处室要认真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公开信息工作的通知》(洪财办[2009]39号)文件要求,认真确定发文信息公开属性。
3、外单位与我局联合会办的文件,须由我局经办处室人员到办公室办理盖章手续。
4、经办公室审核不符合发文规范、未注明信息公开属性(包括采用我局文号的联合发文)、未将电子稿交办公室存档的发文(便函)一律不予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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