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认真贯彻落实《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要求,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坚持科学保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实施幼儿园课程建设项目。加快省级示范幼儿园建设,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各级教研部门要配备幼儿教育教研员,开展多形式教研活动,建立全省教研指导网络。
(五)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
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预警机制。要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三层防护措施。强化校车检测和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落实幼儿园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制度,严防事故发生。提高幼儿教师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
(六)落实职能部门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健全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幼儿园办园标准,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配备各级专职幼教干部,专兼职教研人员。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编制部门要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设立和逐步增加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落实公办幼儿园建设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经费;要加强对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岗位设置和社会保障等政策。物价、财政、教育、监察、审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综治、公安、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大力支持和推动学前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