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扶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公益团体、基金会、事业单位、企业、街道(社区)、农村集体和公民等举办幼儿园。各地要认真落实促进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免征营业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幼儿园,给予小额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的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通过采取购买服务、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要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对全省民办幼儿园进行重新认证,实行年审制度。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条件,特别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幼儿园,要加强指导,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实施民办幼儿园准入、评级、奖励和收费备案、公示制度,实行“优质优价”。要保障民办幼儿园合法权益。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多渠道补充合格教师。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大学学前教育专业,要根据需要有计划地扩大招生规模。扶持2-3所幼儿师范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升格为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提升幼儿教师培养质量,扩大培养规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创新和完善教师补充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对到农村幼儿园在岗实习一年后报考幼儿园教师的学前教育专业大学、大专毕业生,在招考时给予一定优惠。在城镇幼儿园选派一批骨干教师到农村挂职和支教,对成绩突出的,在职称评定、推优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2.按编制标准配齐教职工。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实际,教育部门要合理确定生师比。编制、人事部门要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及时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人员充实幼儿教师队伍。
3.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园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设置上,中、高级比例与小学教师大体相当。对长期在农村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园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4.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训计划。制定幼儿教师培训计划,提高幼儿教师综合素质。充分依托省、市、县教师继续教育基地,有计划地选派幼儿园园长、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五年内对5000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省级培训。各地五年内要对其余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新一轮全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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