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1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由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和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其中: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由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负责实施,区县(自治县)政府性债务审计由市审计局组织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进行交叉审计。
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教委、市交委、市商委(市粮食局)、市供销总社、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农发行市分行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开展审计工作,及时、如实、客观、完整地提供审计资料,填写审计报表,配合做好有关情况核查。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责成所属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市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及时、如实、客观、完整地提供审计资料,填写审计报表,配合做好有关情况核查。
四、市审计局要统筹组织好力量,抓好审前培训,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的组织指导,于2011年3月1日前进点实施审计,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加强与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及时向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提供区县(自治县)政府性债务审计汇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