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洪府厅发〔2010〕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完善市、县、乡三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解决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建设
(一)各县和湾里区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负责各项具体交易的服务,并对交易过程负有见证、记录及其报告责任。
(二)各乡镇、各区(开发区、新区)管理处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依据权限负责办理本乡镇、管理处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与便民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业务上接受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区(开发区、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列依法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
1、建设工程项目。主要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虽不涉及公众安全但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能源、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社会事业、管线敷设、技改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分包的建设项目。
2、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3、产权交易项目。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和集体的房屋租赁;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法院判决物拍卖、罚没物拍卖,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客运线营运权;集体土地租赁。
4、地产交易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采矿、采砂权的招标、拍卖、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