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鄂评协 [2011]5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评协《
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中评协[2005]1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凡在湖北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册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属本次年检对象。
湖北省辖区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二、年检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3、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4、注册资产评估师年龄在年检基准日是否超过70周岁;
5、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6、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7、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8、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履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9、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将人事档案交省人才中心托管;
10、中评协及省评协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此次年检工作的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评估师年检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材料,确保检查工作按时完成。逾期未报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年检工作程序
(一)自查阶段
2011年2月11日开始,各资产评估机构对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相关内容进行检查的同时,还应根据省评协和省人才中心《关于湖北省注册资产评估师人事代理相关事项的通知》(鄂评协[2006]23号)的规定,对评估师人事档案情况进行如下检查:
1、档案存放在省人才中心的,提供该中心存档档案号及2010年档案管理费交纳证明;
2、因特殊情况档案无法存放在省人才中心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档案托管单位证明、缴费证明;
3、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不提交其人事档案管理证明。根据有关规定提前退休(内退)和下岗人员应提交相关有效证明。
(二)初审阶段
1、各资产评估机构应于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年检自查工作,并将年检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含电子版)报送省评协;
2、省评协在2011年3月20日前对各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
3、省评协在2011年3月底前组织专班对2010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检查中存在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具体核查机构、时间和内容另行通知;
4、2011年4月初,在协会网站上公示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初审情况。
(三)确认阶段
2011年4月中旬,完成受理的相关投诉举报事项的核实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进行确认。
(四)公告阶段
2011年4月底,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结果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四、年检申报材料
1、《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表一,每机构一份);
2、《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表二,每位评估师一份);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三,每机构一份);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出资人)基本情况表》(附表四,每机构一份);
5、《2010年度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信息报备表》(附表五,每机构一份;详见《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鄂评协发[2008]39号>)
6、《2010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部分信息统计表》(附表六,每机构一份)
7、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复印件(含首页和检查登记页);
8、评估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资产评估证书(副本)复印件;
10、交纳2010年团体和个人会费证明复印件(每机构一份);
11、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近期为注册资产评估师交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如其社会保险由其他单位缴纳,也须提供该单位近期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凭证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具体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单位名称、缴费情况等有关信息(在汉评估机构提供,原件经核对注明后当即退回);
12、注册资产评估师人事档案已存放省人才中心的,提供该中心存档档案号及2010年档案管理费交纳证明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注明后当即退回);
13、注册资产评估师人事档案未存放省人才中心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及档案托管单位证明、缴费证明(原件经核对注明后当即退回);
14、在中评协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中完成资产评估机构2010年度财务决算和评估项目报备。
五、年检结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