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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四)部省属高校教师外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暂按省相关系列主管部门2010年的要求准备,并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并报送。今年要求有所调整的,再补充有关材料。
  (五)部省属高校教师外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律按规定要求准备,并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并报送。
  (六)请各单位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评审材料送至省教育厅2109室(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联系电话:025-83335619、83335368)。
  四、关于评审费
  (一)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高校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同时,请将评审费交(汇)至江苏省教育厅会计室,并注明“高校职称评审费”(开户行:农行南京市北京西路分理处,户名:江苏省教育厅,帐号:033321136040003294)。

  附件:1.江苏省高等学校2011年可使用岗位数额统计表

  2.江苏省高校教师、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略)

  3.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江苏省高等学校2011年可使用岗位数额统计表

  学校名称(公盖):                              填表日期:

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含专职辅导员)

正高级

副高级

今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

今年申报

人数

岗位设置主管部门核定正高级岗位数

今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

今年申报

人数

岗位设置主管部门核定副高级岗位数

       

  说明:1、所有填报数据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
  2、今年可使用的正高岗位数额=学校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含专职辅导员)×规定的正高比例上限(211学校20%、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15%、其他本科院校10%、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8%、其他高等职业院校5%)-现有正高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含教育管理研究员和在非专职辅导员岗位上评聘了思政教授的人员)
  3、今年可使用的副高岗位数额=学校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含专职辅导员)×规定的副高比例上限(211学校30%、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30%、其他本科院校30%、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7%、其他高等职业院校27%)-现有副高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含教育管理副研究员和在非专职辅导员岗位上评聘了思政副教授的人员)。
  4、民办高校不需填报此表。

  学科代码:    

江苏省高等学校
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学 校 名 称:          
  姓    名:          
  所 在 院(系):          
  教 研 组(室):          
  送审学科(专业):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拟评审任职资格: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江苏省教育厅制
江苏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高等学校教师、专职科研人员、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使用,申报高级职务一式四份,申报中级职务一式二份。
  2、“学科代码”指《评审学科目录》中的学科代码。
  3、本表第1页至第12页的内容由本人填写,由学校人事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其余内容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填写。
  4、按表中各栏目要求认真填写。具体内容真实、详尽,全面科学地反映申报人员水平、能力和实绩。若某些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并装订入内。
  5、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
  6、本表一律为16K大小,不得放大或缩小。
  7、填写内容含糊不清、不符合要求、手续不全及字迹潦草者,不予受理。

  一、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出 生 地

 

身体状况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码

 

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号码

 

政治面貌

 

现任党政职务

 

高校工作年限

 

最高学历及取得时间

 

现从事专业、研究方向

及 年 限

 

现聘岗位

 

最高学位及取得时间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资格何时经何评委会评审

 

现专业技术

职务首聘时间

 

拟  评

职务资格

 

加及

何任

学何

术职

团务

 

社会兼职

 

现和

职荣

以誉

来称

获号

何 、

表受

彰何

奖处

励分

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名称

获奖

时间

授奖部门

获奖级别

排名/总人数

 

 

 

 

 

处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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