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批“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2011〕8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我省中小学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教育家队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的通知》(苏教师〔2009〕14号),决定开展第二批“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推荐名额分配
评选对象为在职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50岁以下(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江苏省特级教师。
第二批拟选拔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50名,其中教师30名,正职校长20名,各市推荐名额见附件1。
二、推荐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优秀,师德高尚,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教书育人,乐于奉献,为人师表。
2.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文化素养和专业素养。教育教学观念新,专长特色突出,在区域和学科专业领域内声望高、影响大、示范性强,受到同行、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广泛敬重和好评。
3.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特别是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课程改革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承担重大教改实验项目,在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方面成效显著。
4.积极进取,有为人民教育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理想和不懈追求,有成为人民教育家的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
5.中小学校长还应在学校改革与发展、办学与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所在学校特色鲜明、业绩显著、成果突出。
三、推荐评选程序
培养对象人选由各市根据条件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选拔推荐。推选对象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厅党组审定。评选结果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入选对象由省教育厅颁发“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证书,并进行重点培养。
四、材料报送要求
1.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表(附件2),一式4份。
2.培养对象近五年论文、论著、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论文、论著需提供原件,不需装订;其他佐证材料提供复印件,装订成册。论文发表、论著出版、获奖时间等均以2011年2月28日为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