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劳社征〔20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关于“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要求,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积极稳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根据《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11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请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安排专人申领《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IC卡),办理长期驻外、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精神病准入等相关手续。
三、对目前尚未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将统一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从9月份起预征收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9%(2009年度暂调整为8.5%),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在初次参保时,需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启动资金,在职职工为每人200元,退休(职)人员为每人300元;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费每月从个人账户中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