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9〕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参加我市市本级、江宁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按苏劳社险[2009]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参加溧水、高淳、原江浦、原六合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标准为5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5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