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1]15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年度免税情况备案,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减免税备案表》及《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办理上年度已缴纳税款退税手续。
三、凡地价未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4月征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登记变更手续,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