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工商审批字[2009]6号)
各市县、洋浦工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9]10号)精神,为做好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提高企业登记工作效能,坚持特事特办原则,为重点项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登记注册服务,推动海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服务范围
(一)列入本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企业;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企业;
(三)省农垦系统企业;
(四)涉及国际旅游岛建设项目的重点企业;
(五)涉及文化体制改革的企业;
(六)各市、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企业、工业园区企业;
(七)因特殊情况需特事特办的企业。
三、服务方式
(一)公示告知,积极引导。工商登记部门将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报纸、咨询台等多种方式宣传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并在工商登记窗口设咨询服务台,放置企业登记绿色通道标志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咨询申请。
(二)及时审核,确定对象。企业提出“绿色通道”申请后,工商登记部门及时审核当场确定“绿色通道”服务对象。
(三)专人负责,统一接待。对确定为“绿色通道”服务对象的企业,工商登记部门开设“绿色通道”受理窗口,安排专人统一受理接待。
四、服务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和投资者,被确定为“绿色通道”服务对象后,可以享受以下特别服务:
(一)优先服务。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企业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