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工商局印发《关于服务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五、放宽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条件。支持文化企业集团化运作,凡是文化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放宽到2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由1亿元放宽到3000万元,子公司由5家放宽到3家。
  六、放宽出资条件。支持投资者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非货币财产投资入股文化产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允许以债权、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文化企业,实行资产的优化整合。
  七、放宽年检条件。转制的国有文化企业(含剥离企业),因公司制改造或组建企业集团原因造成逾期年检、逾期入资或者违反其他登记管理规定的,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上述原因主管部门不能及时核发许可证件的,经企业申请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先办理年检,后补办许可证件。
  八、支持文化企业以股权出质、出资,拓宽融资渠道。允许非公有资本的公司制文化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资,参与影视制作、发行、演艺等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或进入鼓励类和允许类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领域。
  九、支持发展新业态文化企业。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电影院线、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形式。凡总公司(店)和分公司(店)合计3家以上的,可统一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凡是加盟连锁经营企业、特许经营企业的,经总公司(店)同意,均可以连锁经营企业、特许经营企业的字号从事经营。
  十、支持文化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对文化企业利用书籍、自办刊物、电影等媒介经营广告的,简化审批手续;对内容一样的随刊广告、随(电影)片广告,经过原登记机关审批后,在省内不须另行报批。
  十一、支持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积极鼓励支持、促进文化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推进文化产业品牌建设。对条件成熟的企业,及时引导其申报、认定驰(著)名商标,并在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对文化企业商标予以倾斜和支持。鼓励文化企业商标、商号一体化,实施商标、商号双重保护。
  十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合并、并购、重组、委托等方式处理各类不良资产。改制的文化企业经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划转资产进行重组的,可以凭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暂时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的,可以凭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